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專利行政執法行為,及時有效地打擊專利違法行為,維護專利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蘇省專利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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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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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為,調解有關專利糾紛。 上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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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工作。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專利行政執法證件,執行公務時應當嚴肅著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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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工作,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正、公開、高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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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當事人對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為代理人參加案件審理。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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