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無照經營者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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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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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勞動安全衛生的監督檢查,由衛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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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勞動監察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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