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墊付欠薪涉及的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墊付的,按上二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墊付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規(guī)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具體辦法的,市政府應(yīng)當(dāng)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制定。 |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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