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用的結算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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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城鄉參保居民醫療保障待遇按照《湖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襄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襄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三個目錄執行,其中按一類繳費標準參保的18周歲以上人員醫療保障待遇按照甲類藥品目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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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城鄉參保居民因病住院治療的,可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其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辦理結算手續,結算時屬個人承擔的費用由參保人員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其余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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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城鄉參保居民住院治療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級醫療機構及惠民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為1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300元;三級甲等綜合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700元,其他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550元;經轉診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起付標準為700元。 一類參保居民在鄉鎮衛生院住院治療的,起付標準為50元。 二類參保居民一個結算年度內兩次及以上到同級別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減半;屬于“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義務人的人員)在惠民醫療機構住院的,不設起付線, 急危重病患者,在門診搶救后轉住院的,其門診和住院費用可合并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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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一類籌資標準參保居民在定點醫院住院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鄉鎮衛生院統籌基金支付75%,個人自付25%;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級醫療機構及惠民醫療機構構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自付40%;二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自付50%;三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自付60%;異地就醫的,其符合報銷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自付60%。 二類籌資標準參保居民在定點醫院住院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鄉鎮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級醫療機構和惠民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5%,個人自付25%;二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自付40%;三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自付50%。異地就醫的,其符合報銷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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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一個結算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住院及門診大病醫療費用最高限額,一類繳費標準的參保人員為4萬元,二類繳費標準的參保人員為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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