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70公里,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時速為80公里。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正三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30公里。 附載作業人員的貨運汽車、全掛拖斗車、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貨運汽車、二輪摩托車、側三輪摩托車和鉸接式客車、電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50公里,在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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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空閑、視線良好且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快速接續行駛,不得妨礙后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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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在夜間路燈開啟期間,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 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100米至50米開啟轉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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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可以在有掉頭標志、標線或者未設置禁止左轉彎、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路口、路段掉頭。掉頭時應當提前進入導向車道或者在距掉頭地點150米至50米處駛入最左側車道,并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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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通過環形路口,應當按照導向箭頭所示方向行駛。進環形路口的機動車應當讓已在路口內環行或者出環行路口的機動車先行。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應當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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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進出或者穿越道路的,應當讓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先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的機動車應當讓在主路上行駛的和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讓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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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應當停車等候或者依次行駛,不得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得鳴喇叭催促車輛、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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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不得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牽引與被牽引的機動車、道路作業車輛、警車護衛的車隊以及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行駛的機動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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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故障、事故的,應當按照規定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志;除搶救傷員、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人、乘車人應當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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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牽引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牽引車與被牽引車均應當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的駕駛人駕駛; (二)夜間使用軟連接牽引時,牽引裝置上設置反光標識物; (三)道路設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在慢速車道內行駛; (四)道路設有主路、輔路的,在輔路上行駛; (五)全掛拖斗車、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牽引車輛; (六)不得牽引輪式專用機械車及其他輪式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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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停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或者交通標志、標線規定的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 (二)在道路停車泊位內,按順行方向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三)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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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順行方向,車身右側緊靠道路邊緣,不得超過30厘米,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二)夜間或者遇風、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開啟示廓燈、后位燈、霧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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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公共汽車、電車駛入停靠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靠站一側單排靠邊停車; (二)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點停車上下乘客; (三)不得在停靠站內待客、攬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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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試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懸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試車號牌; (二)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的駕駛人駕駛; (三)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進行; (四)不得搭乘與試車無關的人員; (五)不得在道路上進行制動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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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在應急車道內行駛,其他機動車不得在應急車道內行駛。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確需在應急車道內臨時停車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燈光、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車身超出應急車道占用車行道的,應當將故障車警告標志設在被占用的車行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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