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集體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以及女職工、殘疾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井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1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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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履行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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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筒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務派遣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用工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三)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 (四)派遣期限; (五)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勞務管理服務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 (六)勞動安全衛生; (七)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八)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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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自勞務派遣協議訂立之日起15日內,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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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實施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可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口頭協議,后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口頭協議不得影響先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口頭協議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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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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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以及年滿16周歲的在校學生勤工助學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協議,就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事項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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