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繳費) 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將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在勞動報酬中支付給個人,由其本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自行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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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工傷待遇)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執行,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由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得低于全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三)致殘一級至四級的,由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享受的傷殘津貼為基數,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致殘五級至十級的,由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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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協保人員的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使用經就業登記的協保人員的,協保人員的工資收入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協保人員發生工傷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核定用人單位下一年度的浮動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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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工傷待遇) 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參照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在繳納工傷保險費后,其按照規定在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登記的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可以享受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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