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各類幼兒園、中小學和職業技術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青少年入園入學。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扶助困難殘疾學生和經濟上有困難的殘疾人子女接受基礎教育。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免收雜費和減免代管費、住宿費等費用;對接受學前教育、高中段教育的,減收或免收代管費、保育費、管理費、學費及住宿費等費用。教育部門要為殘疾考生參加廣播電視大、中專和自學考試提供方便,并適當減免經濟困難的殘疾考生的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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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聾啞兒童經語言訓練取得康復證書后,要求進入普通幼兒園、普通小學隨班就讀,普通幼兒園、普通小學不得拒收,并應為他們提供適當的教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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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鼓勵和扶助殘疾人學習和自學成才。考取普通中專、大專、本科并求學的殘疾學生憑學校錄取通知書,通過自學取得國家承認相應學歷的殘疾學生憑畢業證書,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聯給予適當補助。對接受普通高中段教育的特困殘疾學生可給予適當資助。經費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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