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企業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市社保機構應發出追繳通知書,企業須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市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滯納金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滯納金養老保險費的2‰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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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瞞報參保人數或繳費工資、不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或拒不提供有關資料的,市社保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企業處以50000元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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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對干擾、妨礙市社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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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 規定,逾期不申報造成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市社保機構追回多領取的金額,并處以多領金額等額的罰款。以欺詐手段多領養老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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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擠占養老保險基金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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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市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損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企業、員工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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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市社保機構作出的繳費通知書或者追繳通知書、處罰決定或者計發保險待遇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或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或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通知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市社保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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