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辭退: 。ㄒ唬┠甓瓤己瞬环Q職的; 。ǘ┠甓瓤己嘶痉Q職,而拒不參加離崗培訓,或培訓合格后不服從工作安排,或培訓不合格的,以及年度考核連續兩年基本稱職的; 。ㄈ┮騿挝徽{整、撤銷、合并或者減編需要調整工作,本人不服從安排的; 。ㄋ模┰趫绦腥温毣乇芑蛘呗殑蛰啌Q時拒不接受崗位調整的; 。ㄎ澹⿻绻せ蛘邿o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墟捂、賣淫、吸毒、賭博等違紀行為的; 。ㄆ撸┴澪郾I竊、以權謀私,尚未構成犯罪的; 。ò耍╅L期不安心本職工作,消極怠工的; 。ň牛┎宦男泄珓諉T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屢教不改,嚴重影響政府聲譽的; 。ㄊ┯衅渌盂E表現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在行政機關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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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對應當辭退的公務員,但符合下列所列情形的,可以視其情況責令提前退休: 。ㄒ唬┕ぷ髂晗逎M30年的; (二)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且工作滿20年的; 。ㄈ┰谙、防暴、刑偵、緝私等特殊崗位工作10年以上,或因公致殘,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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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暫不辭退: (一)嚴重致傷或患嚴重疾病正在治療的; 。ǘ┡怨珓諉T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三)其他原因暫不宜辭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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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辭退公務員按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趩挝辉诤藴适聦嵉幕A上,經領導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按本細則第七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權限進行審批和備案; (二)審批機關審批。做出辭退決定的,書面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的公務員,同時抄送市(區)住宅、房管部門; (三)所在單位會同市(區)住宅、房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辦妥被辭退的公務員的住房處置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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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申請呈批表》、《國家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呈批表》、《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各一式兩份,一份由審批機關保存,一份存入本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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