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于涉及婦女的政治權利、生命健康、勞動就業、文化教育、利益分配、婚姻家庭等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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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時,正式代表候選人中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省、市兩級不低于30%,縣、鄉兩級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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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培養、選拔和任用女干部,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的領導成員中至少有一名婦女。 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婦女領導干部應當占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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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有權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婦女領導干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干部管理部門在選拔領導干部時,應當重視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的推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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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企業工會的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應當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委員會中女代表、女委員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比例相適應。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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