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和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晉政發[1999]43號),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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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一是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我市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二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三是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四是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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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改革現行公費、勞保醫療保險分別管理的體制,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統一政策,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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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各級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和管理等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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