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本市醫療保險實行行政管理、基金管理與事務經辦分開管理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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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醫療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制度; (三)研究制定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發展規劃; (四)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五)監督檢查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和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 (六)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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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是: (一)按照規定負責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和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和管理; (二)編制醫療保險基金預算、決算; (三)按照規定建立和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四)按照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協議,審核支付醫療保險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保險工作進行指導; (五)提供醫療保險查詢、咨詢服務;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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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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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勞動保障、衛生、中醫管理、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參加醫療保險的個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參加醫療保險的個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違反本規定、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其記入醫療保險信用信息系統,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在重點監督檢查期間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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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負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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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監督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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