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ǘ┌l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ㄈ┕煞莅l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泄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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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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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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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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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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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ㄈ┕驹O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ㄆ撸┕痉ǘù砣; 。ò耍┍O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ň牛┕纠麧櫡峙滢k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ㄊ┕蓶|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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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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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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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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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并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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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ǘ┟抗傻钠泵娼痤~和發行價格; 。ㄈo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ㄋ模┠技Y金的用途; 。ㄎ澹┱J股人的權利、義務;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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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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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并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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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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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徸h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ㄈ┻x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Πl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ㄆ撸┌l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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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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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ㄈ┕菊鲁;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l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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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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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ㄒ唬┕静荒艹闪r,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ㄈ┰诠驹O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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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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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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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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