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發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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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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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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