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失業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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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管理,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失業保險基金的報賬單位,設立失業保險周轉金基本賬戶。失業保險周轉金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和標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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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征繳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10%按季作出上解失業保險調劑金計劃,由市財政部門向省財政部門上繳。 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調劑,調劑后仍有缺口的,由市或者縣(市)財政予以補貼。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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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生育補助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五)農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費; (七)國家、省規定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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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的失業保險費應當定期轉入財政部門在金融機構設立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規定開設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專戶,并留存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用于購買國家債券或者轉存定期存款。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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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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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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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當年結余可轉入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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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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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基金內部審計制度。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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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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