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學生和兒童實行定額籌資,2009年度每人每年籌資110元。其中:中央、省財政補助80元,縣(區)財政補助10元,個人繳費20元。 低保對象家庭的學生和兒童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2009年度每人每年籌資110元。其中:中央、省財政補助85元,縣(區)財政補助25元,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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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按上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2%的比例籌資。2009年度按2008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每人每年籌資270元。其中:中央、省財政補助80元,縣(區)財政補助10元,個人繳費180元。 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等困難居民,2009年度每人籌資270元。其中:中央、省財政補助110元,縣(區)財政補助80元,個人繳費80元。 城鎮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的“三無人員”,2009年度每人籌資270元。其中:中央、省財政補助110元,縣(區)財政補助80元,城市醫療救助資金補助80元,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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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和兒童籌集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用于建立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基金。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籌集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每人每年30元標準建立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其余部分用于建立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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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轄區內的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應補助的資金,除中央、省財政補助部分外,下差部分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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