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參保患者診療時,需持本人醫療保險證和就診卡,并根據病情需要和醫院的規定,繳納住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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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因丟失、急診等原因,未能提供醫療保險證和就診卡的,應向定點醫院說明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補辦、補交;就醫時未說明參保身份的,從出示醫療保險證和就診卡次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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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因急診在市外醫院住院治療的,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將住院日期、醫院名稱、病區床位、疾病診斷等信息報經辦機構備案,未按時備案的,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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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轉診原則為逐級上轉,即由下級醫院轉上級醫院,市內醫院轉本省省級醫院,省內無法診治的,可由省級醫院轉往省外上級醫院,報經辦機構批準,方可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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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參保患者轉外市就醫,應符合以下條件: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因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確診的危重疑難病癥;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現有的醫療條件無法治療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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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轉院需經主治醫生提出、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專家會診后提出轉院意見,填寫《居民醫保轉院審批表》,科室主任簽字同意后,經醫院醫保科批準,報經辦機構審批備案后,方可轉院。轉診手續限一次診療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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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急診搶救需轉院時,可先行轉院,但應在3個工作日內補齊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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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參保居民必須自覺遵守居民醫保有關規定,不得將醫療保險證和就診卡轉借他人就醫,不得偽造、涂改醫療文書及收費單據等。利用上述手段套取居民醫保基金的,經查實,除追回套取的基金外,并處以停止醫療保險待遇半年處罰。觸犯法律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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