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搬遷改造企業納稅地財政應根據財力情況,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搬遷企業的搬遷建設。 搬遷改造企業遷人新址后,稅收解繳關系隨之轉人當地。對原稅收解繳關系在市級的企業,按現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辦法,調整市與相關區(市)縣的收人基數,超基數部分實行市與相關區沛)縣按比例分成,其中市上分成比例為30%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搬遷方向實施搬遷改造的企業,市上按企業實際上繳稅收數的30%的比例分成。特殊情況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商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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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搬遷企業原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土地由政府組織拍賣,企業在2003年底以前啟動搬遷改造的,政府按土地成交價款的15%取土地出讓金;企業在2003年底以后實施搬遷改造的,其土地出讓金按30%收取。其余部分用于企業搬遷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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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搬遷企業原址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并改變土地用途,原則上由政府與企業協商收購或由企業在市土地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企業在2003年以前實施搬遷改造的,市政府按成交價或重新評估價的5%收取土地出讓金差價;企業在2003年以后實施搬遷改造的,市政府按成交價或重新評估價的10%收取土地出讓金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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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土地、房產沒有抵押的搬遷改造企業,在搬遷改造方案制定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或市政府同意的其它方式對土地進行協議收購或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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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企業搬遷新址后,金融機構要滿足企業的合理資金需求,全力支持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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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搬遷改造企業在原廠址所占用的水、電、氣使用指標、排污指標經東郊工業區結構調整領導小組辦公室商請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并補交欠費后,原指標可隨搬遷改造轉移新址,超過原有指標部份繳納相應的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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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在搬遷時進行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凡搬遷的同時進行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的企業可按《成都市技術創新、技術改造貸款項目貼息資金管理辦法》(成辦發[2001]55號)規定申請享受貸款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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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市政公用部門要根據企業搬遷后的實際情況,調和開辟新的公交線路,設法解決好公交運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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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搬遷方向搬遷的污染嚴重企業,可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辦公室商請市環保局審核同意后,由市環保局安排污染治理補助資金,積極支持企業通過搬遷改造,消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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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污染嚴重的企業,不再辦理企業在原址的新建。擴建和技改項目的環保審批手續,并將限期搬遷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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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市及區(市)縣兩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優先安排搬遷企業用地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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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原則上從土地交易市場通過招標、拍賣方式獲得土地開發權。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成片開發,并承擔相應的配套設施建設。政府負責主要市政道路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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