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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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職工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其戶籍、就業期限、就業形式為由,也不得以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為手段,阻撓和限制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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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法律和法規,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改革開放,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中央關于新時期西藏工作的指導方針,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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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職工的利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協商等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等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 工會通過參與法律和政策制定,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參與勞動爭議的處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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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工會對職工進行馬克思主義祖國觀、民族觀、宗教觀、文化觀教育;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分裂教育;民主法制、公民道德教育;科學、文化、技術教育。提高職工政治思想覺悟和科學文化水平,使職工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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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西藏自治區總工會加強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會組織的聯系和交流,發展同各國地方工會組織的平等友好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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