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因工作需要查閱和借用檔案,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閱檔案應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檔案查閱證,未辦理的應持蓋有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章的介紹信。 (二)查閱、使用職工檔案的單位,應派專職人員到勞動保障部門查閱室查閱。 (三)檔案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借出查閱。如必須借出查閱時,應填寫檔案查閱登記表,經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批準,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并按期歸還。 (四)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檔案。 (五)各單位應制定查閱檔案的制度。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嚴禁涂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查閱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對違反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六)因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的,須請示單位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準后才能辦理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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