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按本辦法建立的國家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下稱基金),是以“財政統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為原則,由市財政局根據當年基金收支情況,統籌安排與使用基金積累(包括公務員醫療補助積累)相結合,實現當年基金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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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含退休人員過渡性醫療補償費,下稱醫保費)由單位和被保險人統一按下列標準共同繳納。 一、單位繳納醫保費標準:在職人員按上月工資總額(下稱繳費工資)的6.5%繳納;退休人員按上月退休費總額(下稱繳費工資)的6.5%繳納過渡性醫療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醫保費繳費標準:在職人員按本人上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退休人員個人不需繳納醫保費。 三、過渡性醫療保險補償費繳費年限按《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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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直財政統發工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月工資總額和退休人員月退休費總額構成的繳費工資由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和市勞動保障局共同核定。 繳費工資總額低于市區(蓬江區、江海區范圍,下同)同期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下限的,按繳費工資下限繳納。繳費工資超過市區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收入300%的,按個人工資總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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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非財政統發工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含在職、退休人員)按本辦法參保的繳費辦法: 在職人員繳費工資按本人月工資收入總額申報,退休人員繳費工資按本人上月退休費總額申報。 繳費工資下限:均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下稱市社保局)核定市直公務員上年度(每年5月至次年的4月)月人均實際支出費用(含住院、特定病種門診、個人帳戶劃入資金)總額為依據確定。 繳費工資低于市社保局核定繳費工資下限的,按市社保局核定繳費工資下限執行;若市社保局核定繳費工資低于市直財政統發工資人員上年度月人均繳費工資總額的,按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和市勞動保障局共同確認的繳費基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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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醫保費統一由市地方稅務局(下稱市地稅局)全責征收。市地稅局每月20日前將征收的醫保費按規定劃入市財政局在廣東發展銀行江門分行(下稱市廣發行)開設的“國家公務員醫療保險費財政專戶(下稱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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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社保局在市廣發行開設“國家公務員醫療保險費支出專戶”,用于醫療保險費用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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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單位和被保險人按規定時間繳交醫保費后,被保險人于繳費次月的15日(含15日,下同)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本辦法實施以后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國家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必須一次性預繳一個月的醫保費后,被保險人從繳費的次月15日起才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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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醫保費的籌資標準可視市直經濟發展和醫療費用開支情況進行調整,具體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和市人事局研究確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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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按原經費來源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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