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隨遷家屬,憑地方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報到通知,持部隊師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行政介紹信和隨調配偶調出單位所在地縣以上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調動介紹信,在規定的時限內到地方辦理報到手續。各地公安部門憑省、設區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軍隊轉業干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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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配偶未經省、設區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許可,在規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拒不報到的,接收單位報省、設區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同意后,可將其檔案退回部隊。軍隊轉業干部報到后,接收單位半年內發現其原患嚴重慢性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經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同意可將其退回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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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待遇和津貼、補貼、獎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確定軍隊轉業干部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國發[1995]19號)有關規定執行。 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人事關系及檔案,均按企業同類人員管理,他們的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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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軍隊轉業干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后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分配到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其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役期間的醫療等社會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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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軍隊轉業干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軍隊轉業干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范軍隊轉業干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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