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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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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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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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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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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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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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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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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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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