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知識產權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發〔2015〕36號)、《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等要求,結合國家知識產權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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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部門規章以外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單獨或者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不包括規范內部事務、通報具體情況、處理具體事項以及單純轉發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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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批準、發布、備案、清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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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堅持公開、效能和權責統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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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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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局業務司(部)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工作;條法司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備案、組織清理等工作。 條法司在開展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備案、清理等工作時,應當充分發揮公職律師、法律顧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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