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獲獎專利、獲獎專利權人持有異議,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專利獎評審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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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提出異議的當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匿名方式提出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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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評審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后,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證據的異議,予以受理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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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評審辦公室向評審領導小組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評審領導小組決定,并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申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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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申報專利是否獲獎或評獎等級不屬于異議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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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申報人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有弄虛作假的,取消本次申報資格并在省科技廳和省知識產權局網站上公示;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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