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兒童用藥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7號)、《江西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診療項目范圍(試行)》、《江西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支付標準(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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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區首診制和雙向轉診制度。要本著就近就醫、方便就醫和減少就醫成本的原則,合理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和確定按《江西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贛勞社醫[2007]28號)有關規定執行。參保居民就醫時應首先在所在街道(社區)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診治,需要轉診時,可由下級醫療機構向上級醫療機構逐級轉診轉院,病情相對穩定后,也可轉到下級醫療機構繼續治療。確因病情需轉外地醫院住院治療的,須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未辦理轉外審批手續到外地醫院治療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急診、搶救病人可以在就近醫療機構就診住院,但應當由家屬憑急診住院證明及相關資料等在5個工作日內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辦轉診登記手續。常駐外地和異地居住的參保居民有關管理及補償標準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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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有關規定,為參保居民提供及時、優質和規范的服務。要嚴格執行合理檢查、合理用藥的原則,各種自費藥品和診療項目必須事先經參保居民本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字。嚴格收費標準,控制醫療費用,要將各種檢查、治療及用藥情況在規定的憑證上記錄,提供詳細費用清單,接受參保居民及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凡亂用藥、亂檢查、亂收費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律由定點醫療機構和有關醫務人員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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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住院和規定項目內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用藥、特殊材料需先經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提出意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或使用。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用藥、特殊材料有關管理及補償標準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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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計算機系統聯網,各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網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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