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財政的補助資金; (三)社會各界扶持資助的資金;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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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單獨建賬,獨立核算,不得擠占、挪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國家規定免征利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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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審計、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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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增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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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為保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正常開展,市、縣(市、區)每年按本區域內實際參保人數每人5元安排工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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