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居民醫保費由家庭繳費和政府補助構成。籌集標準為: (一)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18 周歲以下城鎮居民籌集標準為每人每年90 元,其中,個人繳納10 元,財政補助80 元。 屬于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補助。 (二)18 周歲以上非學生城鎮居民的籌集標準為每人每年150 元,其中,個人繳納70 元,財政補助80 元。 屬于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 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繳納部分財政每人每年補助60 元,個人繳納10 元。 (三)本轄區內全日制在校大學生籌集標準為每人每年90 元,其中個人繳納20 元,財政補助70 元。 各縣(市)、區可根據自身財力調整補貼標準,補貼標準不低于本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