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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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使用國家發放的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孕情檢查、放取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絕育手術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治療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農村居民由各級財政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列入財政預算解決;城市居民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生育保險或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報銷。未參加生育、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地方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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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經批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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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許可,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取得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發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依照有關的設置標準,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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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和申請注冊,并在經批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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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因生育病殘兒經鑒定獲準再生育者,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應當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實,并到指定的機構接受鑒定或者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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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組鑒定為并發癥的,在治療期間,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農村居民由基層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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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之外的其它診療業務,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 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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