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三)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五)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六)專利權的終止; (七)專利權的恢復; (八)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九)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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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發明專利申請的著錄事項和說明書摘要; (二)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三)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撤回、視為撤回、視為放棄、恢復和轉移; (四)專利權的授予以及專利權的著錄事項; (五)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摘要,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幅圖片或者照片; (六)國防專利、保密專利的解密; (七)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八)專利權的終止、恢復; (九)專利權的轉移; (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十一)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三)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四)文件的公告送達; (十五)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十六)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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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提供專利公報、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以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供公眾免費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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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按照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地區的專利機關或者區域性專利組織交換專利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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