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自工資集體合同正式文本簽字之日起7日內,將工資集體合同正式文本及相關材料報送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省屬企業、中央駐省企業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企業的工資集體合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查,其他企業的工資集體合同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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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企業需要報送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集體合同審查登記表》; (二)工資集體合同正式文本一式5份; (三)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 (四)其它需要報送的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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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15日內對用人單位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資格、協商內容及合同簽訂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向雙方送達書面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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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經審查未提出異議的,工資集體合同即行生效;對提出異議的,工資集體協商雙方應當對提出異議的內容及時協商和修改,并于30日內重新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待重新審查通過后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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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于5日內將經審查生效的工資集體合同以適當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企業工會應當將生效的工資集體合同文本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開展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的,區域、行業企業代表組織應當自工資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成員企業的全體職工公布。基層工會聯合會或者行業工會應當將生效的工資集體合同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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