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推進廠務公開,支持職工參與企業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依據憲法和相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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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企業民主管理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 企業黨組織應當加強對民主管理工作的領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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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業應當按照合法、有序、公開、公正的原則,建立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實行廠務公開,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業(以下簡稱公司)應當依法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 企業應當尊重和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支持職工參加企業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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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企業職工應當尊重和支持企業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積極參與企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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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職工依法開展企業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上級工會應當指導和幫助企業工會和職工依法開展企業民主管理活動,對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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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代表組織應當推動企業實行民主管理,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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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級黨委紀檢部門、組織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對企業民主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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