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應當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善后安置工作;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被解救婦女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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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禁止組織、脅迫、引誘、容留、雇用婦女在任何場所或者利用互聯網進行淫穢表演或者提供色情服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上述行為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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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禁止組織、脅迫、誘騙、容留女性未成年人參與、表演、觀看恐怖、殘忍、淫穢、色情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德、不利于身心健康的節目和活動。 禁止組織、脅迫、誘騙、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女性殘疾人從事街頭乞討等損害其身心健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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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禁止任何人利用與女性兒童少年的教養關系對其實施性侵害。父母和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對女性兒童少年的監護職責,學校、幼兒園應當承擔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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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含有淫穢色情內容的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肢體動作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建立適當的環境、制定必要的調查投訴制度等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受害婦女有權向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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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及其他媒介中不得含有歧視或者侮辱婦女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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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超市、商場等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檢查、搜查女性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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