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 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影視作品名稱在符合相關條件時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 |
10.2【角色形象的保護】 影視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屬于肖像權保護范圍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民法總則保護,符合美術作品構成要件的,也可以適用著作權法保護。 |
10.3【未經行政審批的境外影視作品】 原告主張保護的是境外影視作品的,不應以未經行政審批為由不予保護。 |
0.4【影視作品權屬的認定】 除有相反證據外,可以根據電影、電視劇等影視作品上明確標明的權屬信息確定著作權人。 未明確標明權屬信息的,可以認定在片頭或者片尾署名的出品單位為著作權人,無出品單位署名的,可以認定署名的攝制單位為著作權人,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制作許可證、拍攝許可證、發行許可證、公映許可證等行政機關頒發的證照,可以作為認定權屬的參考,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權屬的依據。 |
10.5【境外機構證明文件的效力】 經國家版權管理機關同意的境外機構對影視作品權屬情況出具的證明文件,可以作為認定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
10.6【被訴侵權內容的確定】 當事人應說明主張權利作品的內容、被訴侵權作品的內容以及二者之間的對應關系,同時涉及影視作品、劇本、小說等多個作品的,還應說明上述作品之間的關系。 |
10.7【侵權認定基本規則】 被訴侵權作品與原告主張權利的在先作品的相關內容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被告在創作時接觸過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觸的可能,且被告不能舉證或者說明被訴侵權作品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被告侵害了原告著作權。 |
10.8【“接觸”的判斷】 判斷被告是否接觸過在先作品或者存在接觸的可能時,一般考慮如下因素: (1)在先作品是否已經公開發表; (2)在先作品未發表的,但被訴侵權作品作者或者其關聯主體與在先作者之間是否存在投稿、合作洽談等情況; 被訴侵權作品與在先作品的表達相同或者高度相似,足以排除獨立創作可能性,且被告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根據在案證據推定被告接觸過在先作品。 |
10.9【作品表達的對比】 原告應當提交在先作品與被訴侵權作品之間的對比說明或者列表,具體列明二者相關內容的對應情況,被告對此有異議的,應當逐一說明理由或者提供相反證據。 經當事人申請或者認為確有必要的,具有專業經驗的人員可以作為專家輔助人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在先作品與被訴侵權作品的表達進行對比。 |
10.10【實質性相似的判斷】 判斷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一般采用綜合判斷的方法。 判斷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應比較作者在作品表達中的取舍、選擇、安排、設計等是否相似,不應從主題、創意、情感等思想層面進行比較。 判斷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一般考慮如下因素: (1)臺詞、旁白等是否相似; (2)人物設置、人物關系是否相似; (3)具體情節的邏輯編排是否相似; (4)是否存在相同的語法表達、邏輯關系、歷史史實等錯誤; (5)特殊的細節設計是否相同; (6)兩作品相似的表達是否屬于原告主張權利作品的核心內容; (7)其他因素。 |
10.11【相同歷史題材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判斷】 根據相同歷史題材創作作品中的題材主線、史實脈絡,屬于思想范疇。 選擇某一類主題進行創作時,不可避免地采用某些事件、人物、布局、場景,這種表現特定主題不可或缺的表達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在作品對比方面,應當著重查明被訴侵權作品是否使用了在先作品在描述相關歷史時的獨創性表達。 |
10.12【侵害改編權的責任主體】 被訴侵權作品的編劇對侵害改編權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制片者直接參與劇本創作,或者雖未參與劇本創作但具有主觀過錯的,可以認定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
10.13【侵害攝制權的責任主體】 被訴侵權作品的制片者未經許可使用原告作品拍攝影視作品的,應承擔侵害攝制權的民事責任。 |
10.14【攝制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因影視作品的特殊藝術表現手法所做的改動,以及因政策規定、技術水平、拍攝設備等所限而進行的改動,可以認定屬于必要的改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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