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市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及就醫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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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大額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擠占,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存入銀行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本基金,基金及利息免征各種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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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大額醫療保險工作經費由市、縣(區)兩級財政分別負擔,市財政負擔全市當年征繳大額醫療保險費總額的3%,縣(區)財政負擔本縣(區)當年征收大額醫療保險費總額的2%。大額醫療保險工作經費由市、縣(區)財政撥付市、縣醫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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