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負責新建居民小區或舊有居民住宅管理的單位(房地產開發商、物業管理部門、產權單位,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其管理的小區或住宅采用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并符合補貼范圍界定條件的,須按如下程序為所屬居民住宅辦理確認續: 1、物業管理單位到所屬區縣的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核對申請; 2、經區縣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或改造的批準文件以及現場核對后,報市市政管委供熱管理部門備案; 3、物業管理單位向自采暖居民住戶發放由區縣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和該物業管理單位共同認可的核對證明; 4、自采暖居民住戶需憑本市城鎮居民戶口和房屋承租或產權所屬的法律文書,到所屬物業管理單位,領取核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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