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建立終身不變的個人醫療保險帳戶。 個人醫療保險帳戶由個人繳納金額和按以下規定比例記入部分金額構成。 35周歲以下(含35歲)在職職工按其本人月工資收入的0.8%;35周歲至45周歲以下(含45歲)在職職工按其本人月工資收入的1%;45周歲以上在職職工按其本人月工資收入的1.2%。退休人員按上年度月基本養老金的3.4%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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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個人醫療保險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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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個人醫療保險帳戶主要用于支付職工本人的門診醫療費、起付線以下的住院醫療費和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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