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的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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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國家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孩子,不得生育第三個孩子。 夫妻生育必須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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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凡居住在我省境內的我國公民,以及常住戶口在我省的公民離開省境的,均應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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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必須抓緊抓好。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人口計劃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人口計劃,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并把人口計劃的執行情況,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成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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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婦聯、工會、共青團、計劃生育協會等群眾組織、社會團體要協助政府推行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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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推行計劃生育要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并積極提供技術服務;同時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 各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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