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城鎮居民,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的,停止享受本保險待遇和繳費核定。停保后又續保的,按新參保人員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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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門診搶救醫療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和標準按照云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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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云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費、診療項目中支付部分費用的檢查治療費、人工器官購置費、一次性醫用材料費、因搶救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費,個人先自負比例按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其余部分再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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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保持一致。成年人中特殊群體(城市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屬城市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中小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少年兒童起付標準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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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確定,一級(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二級、三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75%、60%、50%。城鎮居民連續參保繳費滿2年后,一級(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二級、三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提高到80%、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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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一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1.6萬元。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治療)、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下簡稱“門診大病”)患者,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每人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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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門診大病”門診醫療費,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按一次住院費用結算,起付標準統一為720元。該起付標準不參與住院起付標準累計,不實行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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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2007年參保的城鎮居民,其2007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季繳納,但享受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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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居民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 (二)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三)因打架、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賠償責任的; (五)屬于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 (六)參保繳費前發生的醫療費; (七)按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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