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威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威政發〔2007〕5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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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環翠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市區)范圍內的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適用本細則。
榮成市、文登市和乳山市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工作參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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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業務經辦工作。
鎮、街道辦事處和學校(含托幼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參保登記、保險費代繳以及相關的醫療保險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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