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進行就業登記,勞動者自謀職業、靈活就業、自主創業應進行就業登記。就業登記使用全省統一的《山東省就業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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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就業登記的基本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勞動者個人信息、勞動用工基本信息、集體合同基本信息、就業類型、就業時間、就業單位以及訂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等,并在《登記證》上做好信息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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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新招用勞動者,應當于用工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續聘人員,應在續簽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續聘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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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用人單位有效資質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 勞動者身份證及復印件;
(三) 《山東省就業登記表》及招用人員花名冊(連同電子版);
(四) 用人單位與被招用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五) 從事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職業(工種)的,應提交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六) 《登記證》;
(七) 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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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自雇型就業、靈活就業及從事自由職業的人員,可在實現就業后30日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手續。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自雇型就業,包括開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勞動者,須提交本人身份證、《登記證》、營業執照副本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二)靈活就業或自由職業者,須提交本人身份證、《登記證》、街道(鄉鎮)或社區出具的從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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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市用人單位招收外市有就業經歷的人員,按照日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流動加強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日勞社[2008]54號)辦理。并按照新招用勞動者的程序進行就業登記、勞動合同備案、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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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前的各類就業人員,被用人單位吸納就業未進行就業登記的,由用人單位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補辦就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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