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和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保障農民工與城鎮職工享有同等的就業權,對農民工就業不得設置任何限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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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實行“培訓、就業、維權“一體化模式,開發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勞務品牌。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向農民工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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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保障等部門應當規范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的招、用工行為,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查處以職業 介紹或招工為名損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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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民工培訓規劃,建立政府、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承擔培訓經費的機制。各級勞動保障、教育、科技、建設、農業、衛生、安全監管、扶貧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統籌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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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和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應當承擔農民工培訓任務,建立農民工培訓、技能鑒定臺帳,作為有關部門日常監管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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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農民工納入職工教育培訓計劃,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 對從事礦山行業以及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生產、經營作業的農民工,必須依法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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