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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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城鎮各類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非從業城鎮常住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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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的權利: (一)按照規定享受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查詢、核對繳費以及享受待遇情況; (三)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監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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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的義務: (一)依法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二)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遵守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規章制度; (四)就醫和享受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相關資料和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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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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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資料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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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符合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居民持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資料,到基層勞動保障站所或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服務窗口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組織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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