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企業每月最少發放一次工資,并規定發放工資的日期,按期支付職工工資。 |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按本企業工資制度的規定如數核發職工工資,不得克扣職工工資。 |
第四十條 企業必須在本企業的工作日時間和工作場地內(銀行代發工資的除外),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發放工資時,應由領款人簽字。 |
第四十一條 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市勞動局公布的該年度最低工資。 |
第四十二條 企業招收或錄用職工,從招收錄用之日起支付工資,企業調入職工按其調動介紹信的起薪日期支付工資。 |
第四十三條 職工經批準離職時,其工資支付到離職之月;職工自動離職時,其工資支付到離職之日。 |
第四十四條 職工死亡,其工資支付至死亡之月。 |
第四十五條 初次就業職工試用期間的工資,按所在企業同崗位同學歷人員的最低等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確定。試用期滿轉正后的工資,按所在企業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執行。 |
第四十六條 職工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假時,在批準的假期和路程時間內,企業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探親假期工資,超過批準的假期和路程時間的工資支付,根據超假的原因,按本規定的有關條款處理。 |
第四十七條 職工按國家規定享受婚喪假時,在批準的假期和路程時間內,工資照發。超過批準的假期和路程時間的工資支付,根據超假的原因,按本規定的有關條款處理。 |
第四十八條 職工按規定享受年休假、生育假及施行節育手術假時,工資照發。 |
第四十九條 職工在工作時間內,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工資照發。 |
第五十條
職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在一年時間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企業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一)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 (二)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 (三)工齡滿十年及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 |
第五十一條
職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在一年時間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企業停發病傷假期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救濟費: (一)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五十; (二)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 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死亡,或勞動關系終止時止。 |
第五十二條 職工在領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于該企業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的,企業應按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發給,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資。 |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因試制新產品、試用新機器、試用新工具、試行先進經驗、試行合理化建議而使職工停工的,停工期間工資照發。 |
第五十四條
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非因職工本身過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間未能調配職工做其他工作的情況下,停工企業應按下列標準發給職工停工津貼; (一)停工在六個工作日以內(含六個工作日)的,按職工停工前一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實行日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職工; (二)停工超過連續六個工作日以上的,從第七日起按停工前三個月職工本人平均實行日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給職工。 |
第五十五條 因職工本身過失造成停工的,停工期間企業不支付停工津貼。 |
第五十六條 因停產造成職工停工待工的,企業應給職工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按當年勞動部門發給待業職工救濟金的月平均水平確定。 |
第五十七條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應按下列標準發給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一)法定節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和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加班或加點的,為職工本人工資的日、時平均數的百分之二百; (二)前款規定以外加班加點的,為職工本人工資的日、時平均數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加班或加點后,職工本人要求補休,企業又安排了同等時間給職工補休的,不發加班加點工資。 |
第五十八條 職工因私事請假,在事假期間,企業不予發放工資。 |
第五十九條 職工違反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需要對職工進行罰款的,罰款數額由企業決定,但不應超過受處罰前三個月職工本人實行平均月工資額的百分之二十。 |
第六十條 企業在給予職工行政處分的同時,如需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職工不能一次交清賠償金額的,企業可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不應超過本人當月實得工資額的百分之二十。 |
第六十一條 職工被責令停止履行職務(崗位)方面的職責權限,停職期間照常享受職工本人停職前的工資待遇。 |
第六十二條 職工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期間,所在企業停止發給工資。按該職工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生活費。 |
第六十三條 職工被收容審查、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期間,所在企業停止發給工資。按該職工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發給生活費。審查后,不構成犯罪、也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應補發工資,補發工資的數額應為該職工本人工資扣除已發給生活費的余額。如追究刑事責任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工資。 |
第六十四條 職工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所在企業停止發給工資。拘役期滿后,按重新安排的工作崗發放工資。 |
第六十五條 職工受留用察看處分的,由所在企業按其留用察看期間從事的工作和按勞分配的原則,發給適當的臨時工資。留用察看期滿后,按重新安排的工作崗位發放工資。 |
第六十六條 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由所在企業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于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緩刑期滿后,按重新安排的崗位發放工資。 |
第六十七條 企業破產或現有資產不夠清償債務時,職工應得工資具有法定優先受償權,工資優先于一般債權人和抵押債權人而全額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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