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為避免專利技術的盲目引進、重復研發以及流失,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的專利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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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將專利的有關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范圍。 市級各相關部門應當把專利的創造、運用作為對各類企業評獎、申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工程(技術)中心認定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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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專利以及故意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告。 市專利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流通環節的專利產品的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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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其所有的專利資產進行評估,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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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不得與當事人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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