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發生集體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工會應當及時向上級工會報告,依法參與處理。 工會參與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積極反映職工的正當要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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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因集體勞動爭議導致停工、怠工的,工會應當及時與有關方面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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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因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用人單位工會可以就解決爭議問題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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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用人單位工會應當提請上級工會協同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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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級工會依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本辦法參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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