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參保登記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學前教育階段的兒童由所在學校統一負責組織參保,以學校為單位直接到市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二) 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1-2級)的城鎮居民,本人持民政或殘聯等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到市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參保手續。 (三)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及符合參保條件的其他城鎮居民,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等有效證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社區)或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所)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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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廣陽區、安次區和廊坊開發區負責本轄區城鎮居民醫保的宣傳發動、擴面征繳及參保人員的申報登記、信息錄入和醫保證卡的發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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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年度繳費制,參保居民每年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下一個參保年度的醫保費,繳費地點為指定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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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居民應當及時參保,參保居民中斷繳費的,按新參保人員重新計算繳費年限。 新出生的嬰兒可以在90天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按一個醫療待遇支付期繳費并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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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來源為 : (一)參保居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財政補助的資金; (三)社會捐助的資金; (四)從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五)基金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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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基金使用應當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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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國家規定免征各種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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