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保障對象是指具有本縣區農村長住戶口,家庭人均年純收入低于縣區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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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下列人員不屬于保障對象: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雖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其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勞動的; (二)批準為五保對象,并享受五保待遇的; (三)確定為定期定量供應糧款對象,并已經領取《農村特困戶救助證》的; (四)因賭博、吸毒等違法亂紀行為造成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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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收入的總和。包括以下內容: (一)糧食、種植、養殖、加工、勞務等所有收入; (二)本應該接受的撫養費和贍養費; (三)繼承、接受贈與以及租金、利息等收入; (四)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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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國家下撥的撫恤補助金和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 (二)縣、鄉人民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見義勇為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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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鼓勵保障對象開展多種形式的生產自救。有條件的地方應優先安排保障對象子女到鄉鎮企業和村辦企業就業,優先安置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到福利企業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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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失學兒童教育基金要優先保證低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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