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投訴、舉報;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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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重點查處下列違法行為: (一)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單位扣押招用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 (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四)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六)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 (七)用人單位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八)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標準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和節假日加班工資報酬的; (九)用人單位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使用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相應技術工種的; (十二)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 (十三)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 (十四)其他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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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從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新聞單位、企事業等單位聘請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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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反映、轉遞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檢舉、控告; (四)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展專項檢查、誠信評價、重大案件討論等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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